(原标题: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对异常交易行为核查不严,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合规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