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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世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黄世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世祥:经查,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浙江海港新期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新期)在期现业务中严重违反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规定,持续突破风险限额,导致重大风险。上述情况反映出新世纪期货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风险管理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对海港新期及其业务管控不到位,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作为新世纪期货副总经理并分管海港新期业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对子公司的管控,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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