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鑫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鑫玲:
经查,你在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通过相关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发布文章,对市场走势进行预判、公开暗示证券名称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一条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