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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田连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田连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田连河:

经查,你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未加入任何一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情况下,通过“哔哩哔哩”“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账号对市场走势进行预判、公开暗示证券名称,并通过“哔哩哔哩”平台会员“充电”功能获取收益等;二是2026年5月8日入职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未按公司规定报备个人运营的媒体账号,且未停止上述活动,仍通过相关账号持续发布相关内容并获取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四项、《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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