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郭昕、杨惠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郭昕、杨惠然:
经查,发现你们在为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查验发行人重大销售合同过程中,查验计划落实情况不明确、相关工作底稿不完善。二是在访谈发行人客户时,未关注到被访谈人员手机号码异常的情况,现场访谈文件缺少被访谈人身份证明材料。
上述情况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下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郭昕、杨惠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该对证券法律业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强化风险控制制度执行,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