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3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珣毅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张珣毅: 经查,你作为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电气” )董事,未按规定对旭辉电气 2025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 — 1 —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31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