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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3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3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珣毅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珣毅:

经查,你作为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

辉电气”

)董事,未按规定对旭辉电气 2025 年年度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227 号)第四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忠实、

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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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

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

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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