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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6〕28号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你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2022年一季报、2022年三季报、2023年一季报、2023年三季报、2024年一季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三季报资金占用余额,你公司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导致公司相关季报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更正2022年一季报、2022年三季报、2023年一季报、2023年三季报、2024年一季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三季报。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制度,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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