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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49 号

关于对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合力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3917;

樊开曙,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

樊开源,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

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樊开曙、樊开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6〕03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

樊开曙作为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科技或公

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于 2015 年 2 月 18

日与马绪飚签订协议,约定将樊开曙持有的 100 万股合力科技的

股份按 10 元每股转让给马绪飚。马绪飚按约定支付转让款 500

万元,由樊开曙代为持有对应合力科技原始股份 50 万股。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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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樊开曙、马绪飚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及代持关系,但

该法律关系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上述代持股份

事项直至 2025 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导致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 2017 年上市以来至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期间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关于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

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樊开曙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2015 年至 2025 年期间历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监事会主

席,未准确披露其持股情况,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4.5.3 条等有关规定。樊开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

秘书,知悉上述协议签订事项,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披

露,其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

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樊开曙,时任董事会秘书樊开源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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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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