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吉林省文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吉林省文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查,我局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自融自用情形。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105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 第九条第四项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企业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