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长春汇泽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春汇泽投资有限公司:我局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二、未及时填报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三、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信息。你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