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爱杭私募基金管理(安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爱杭私募基金管理(安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二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三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第三方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四是从事不符合规定的明股实债业务;五是存在管理未备案基金的情况;六是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披露信息不准确;七是在投后管理方面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八是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我局关注到你公司在管理爱杭柏融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期间开展具有通道性质的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