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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企业微信管理不到位,合规培训相关要求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等问题,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二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整改,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你分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提高合规经营水平。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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