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毛勇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毛勇:
经查,你在担任华安证券江苏分公司经纪人期间,存在利用企业微信违规开展相关业务等行为,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