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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苏河汇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罗钥、庄蓉珍、杜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苏河汇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罗钥、庄蓉珍、杜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苏河汇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罗钥、庄蓉珍、杜鹃:

经查,上海苏河汇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未按期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2024年,因公司租赁及管理服务业务未严格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处置合营企业股权未确认相应股权处置损失等事项,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已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苏河汇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罗钥作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庄蓉珍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按期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庄蓉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杜鹃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杜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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