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成波、刘湘林、赵冬颖、兰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成波、刘湘林、赵冬颖、兰鹏:
经查,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未按规定于2026年4月30日前编制并披露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长于成波、总经理刘湘林、财务总监赵冬颖、董事会秘书兰鹏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成波、刘湘林、赵冬颖、兰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6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