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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王萍、蔡启龙、韩崇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王萍、蔡启龙、韩崇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王萍、蔡启龙、韩崇华: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根据上月考勤情况于次月计提并发放职工薪酬,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及相关成本费用核算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办法(2025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办法(2025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萍、财务总监蔡启龙、时任财务总监韩崇华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办法(2025年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萍、蔡启龙、韩崇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财务核算的管理,全面完善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不得再次发生相关问题。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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