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清正(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清正(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二是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三是未能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