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李光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李光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有效执行防火墙隔离机制,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