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于对河南省安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40 号 关于对河南省安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河南省安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 二是部分基金产品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违反了 (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 1 —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12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