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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寿康、葛曦、梁发健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06号

(原标题:关于对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寿康、葛曦、梁发健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0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06号

关于对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寿康、葛曦、梁发健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寿康、葛曦、梁发健:

经查,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堡地产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海伦堡地产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在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关联交易决策机制及非日常关联交易、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公司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寿康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葛曦时任公司2023年年报财务负责人、梁发健时任公司2024年年报及现任财务负责人,未能保证海伦堡地产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伦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寿康、葛曦、梁发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8月10日

抄送:证监会债券司、法治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业协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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