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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作为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大教育)主办券商,对颂大教育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核查不到位,导致你公司2018年2月出具的《关于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与实际不符;在持续督导阶段对募集资金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核查不到位,未按照规定披露颂大教育2018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执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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