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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陈宗铨、付福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陈宗铨、付福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陈宗铨、付福军:

经查,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评估)执行的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钦股份)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充电桩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上海庚星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华成评估执行的上海庚星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充电桩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项目(闽华成评报(2025)资字第Z0023号),存在收入预测不合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现金流预测不准确等情况。

二、福州庚星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华成评估执行的福州庚星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充电桩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项目(闽华成评报(2025)资字第Z0021号),存在服务费折扣率参数选取不恰当、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现金流预测不准确等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第二十八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陈宗铨、付福军作为上述评估项目签字资产评估师,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成评估及陈宗铨、付福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评估规范的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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