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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陈家作、陈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陈家作、陈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家作、陈彬:

经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在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钦股份)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为众环审字(2025)2200030号)执业中,未充分复核并评价评估专家对资产组运营收入、服务费折扣率及增值税附加留抵金额的预测数据,导致未发现高估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少计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陈家作、陈彬作为海钦股份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陈家作、陈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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