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撒世强、王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撒世强、王堃:
经查,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撒世强和公司股东王堃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未披露2025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025年5月30日、6月10日,公司先后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两份应诉通知书,两项诉讼涉案金额均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两项诉讼,后于2025年6月26日补充披露。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2025年10月22日、12月16日和12月22日,公司先后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三项判决金额均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后于2026年3月19日补充披露。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2025年1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撒世强所持公司股份3,260,000股被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6.43%,公司未及时披露,后于2025年4月22日补充披露。2025年6月18日,撒世强所持公司股份9,159,109股被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8.06%;公司股东王堃所持公司股份6,424,503股被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2.66%,公司未及时披露,后于2025年7月15日补充披露。2025年7月23日,撒世强所持公司股份2,710,000股被轮侯冻结,被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34%,公司未及时披露,后于2026年3月23日补充披露。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撒世强作为公司董事长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将其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撒世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王堃作为公司股东,未将其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