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百川伟业(天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百川伟业(天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忠桂、解光河、王菂:
经查,截至2026年4月30日,百川伟业(天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数科”或“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邢忠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公司不按规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解光河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菂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百川数科、邢忠桂、解光河、王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员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