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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刘万里、张毅:

经查:

一、截至2026年4月30日,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祥医药”或“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18日、2025年9月29日、2026年3月6日补充披露了《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公告》《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辞任公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有关规定。

三、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10日、2026年1月13日、2026年3月13日为全资子公司天津民祥药业有限公司三笔贷款展期提供担保,金额合计4490万元,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刘万里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张毅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民祥医药、刘万里、张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员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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