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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齐家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齐俊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齐家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齐俊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齐家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齐俊杰:

经查,齐家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家私募基金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齐俊杰(未注册为齐家私募基金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齐俊杰控制的相关主体开展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的情形,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齐家私募基金公司、齐俊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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