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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晨晨、蒋彬彬、雷安华、徐鹏:

经查,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钦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海钦股份高估充电桩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少计相关资产减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未及时确认相关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导致2024年、2025年半年度多计资产账面价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两个事项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海钦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2025》)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2021》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信披办法2025》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赵晨晨、财务总监徐鹏,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总经理蒋彬彬对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总经理雷安华对2025年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2021》第五十二条、《信披办法2025》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海钦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赵晨晨、蒋彬彬、雷安华、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及上述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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