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臻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臻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照基金合同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赎回业务。二、未按照基金合同建立关联交易相关机制,未向投资者进行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三、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四、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比例不符合要求。五、内控制度不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管理的产品多次因异常交易被交易所书面警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