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浦来德私募基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浦来德私募基金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情形:一、让渡部分基金产品投资决策权;二、从事基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三、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