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红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红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未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变更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在管理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