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耀康私募基金(杭州)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耀康私募基金(杭州)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对员工管理不到位、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员工管理,及时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