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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9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29 号

关于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注册会计师赵鉴、丁志增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赵鉴、丁志增:

经查,你们在执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2022 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

下问题:

一是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未充分关注公司年终奖计提

方式变更对公司 2022 年年报的影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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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36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

二是未对先河环保年终奖变更事项风险评估过程进行

审计留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

审计工作底稿》

(财会〔2022〕36 号)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签字会计师赵鉴、丁志

增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所及赵鉴、丁志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

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

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

计执业质量。你所及赵鉴、丁志增应当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

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

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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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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