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吕华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吕华胜:
经查,大连昂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存在无独立办公场地、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未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等情形;二是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系统真实、准确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关联方等有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按照《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