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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昂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连昂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大连昂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存在无独立办公场地、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未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等情形;二是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系统真实、准确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关联方等有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你公司应当在本行政监管措施送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否则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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