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汪孟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孟德:
经查,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5年债券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有关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