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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诺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周智俊、李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西安诺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周智俊、李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诺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智俊、李友强:

你公司于2025年设立全资子公司石河子诺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你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智俊、董事会秘书李友强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周智俊、李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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