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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领跑芯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韩东、林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西安领跑芯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韩东、林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领跑芯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韩东、林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于2025年4月8日被冻结,但未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与关联方西安森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销售,交易金额为810万元,但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原董事长韩东、现任董事长林杰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韩东、林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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