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6〕26号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贸易业务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三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财会〔2010〕11号)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财会〔2010〕11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个别销售业务缺少书面合同,个别子公司合同签署不规范,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财会〔2010〕11号)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财会〔2010〕1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个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审表不完整,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财会〔2010〕1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是个别对外投资管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是部分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进行确认,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要求的学习和培训,切实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全面梳理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流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特别是在子公司经营管理、资金活动等方面,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采购、销售业务管理,审慎做好风险评估,深入查找缺陷,及时整改,堵住漏洞,强化内部控制,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你公司董事会应严肃追偿问责,依法采取一切可行救济手段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并及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四、你公司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推动其依法合规采取积极举措支持公司消除不利影响,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