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天润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润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二是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四是未对投资者回访。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