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守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守军: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不公平对待基金持有人,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