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吴佩芳、杨铠璘、侯玉勃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吴佩芳、杨铠璘、侯玉勃:
经查,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于2026年5月13日到期,未能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吴佩芳、总经理杨铠璘、财务总监侯玉勃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佩芳、杨铠璘、侯玉勃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归还募集资金,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