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李洲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洲峰:
经查,我会发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承销保荐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格;廉洁从业问题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称《合规办法》)第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六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李洲峰作为时任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