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柳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柳萌:
经查,我会发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承销保荐项目尽职调查不到位;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格;部分报送材料审批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十七条、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七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债券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柳萌作为时任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债券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