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质控现场核查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披露不充分、底稿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八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