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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振荣、屠宁: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6年1月15日起,未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事项履行规定的审议程序,直至2026年4月27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振荣、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屠宁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郭振荣、屠宁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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