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峰:
经查,你在南京全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牟取利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