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刘浩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刘浩:
经查,你在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