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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龙:

经查,你在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54188466)任职期间,存在以下事实:

私自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的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方向的建议与指导,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从中收取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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