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蔡盼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蔡盼盼:
经查,你在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原名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向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二是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并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以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7月23日
